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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取消契證的公告》(2016年第14號)規(guī)定,為進一步減少辦證環(huán)節(jié),簡化契稅辦稅流程,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,從10月8日起,在浙江省行政區(qū)域內承受房屋、土地權屬繳納契稅的,將取消發(fā)放契證。原已發(fā)放的契證仍可作為契稅完稅證明使用。
《契稅暫行條例》規(guī)定,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,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。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(guī)定的文件材料,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、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、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(xù)。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,土地管理部門、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、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(xù)。
以往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,縣地稅部門向納稅人開具稅票和契證。契證作為契稅完稅憑證,發(fā)揮了重要作用。但作為紙質憑證,契證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打印時間長、保存不便等缺點。隨著地稅部門信息化征管水平、與不動產管理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程度的不斷提高,契證作為部門間信息傳遞的媒介作用逐漸趨于弱化。為此,從今日起全省取消契證發(fā)放。今后,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,縣地稅部門向納稅人開具稅票,由稅票作為契稅完稅憑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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